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
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根據國家和軍隊的現行法規標準,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原則上是需要取得軍工四證的,具體是指【保密認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名錄審查】-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國軍標認證】-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許可證認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許可審查。